家庭暴力论文3000字范文(浅析家暴存在因素)

家庭暴力论文3000字范文标题:浅谈家庭暴力的存在状况及产生因素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明显进步,人权保障进一步加强,随着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的颁布,我国民事法律改革已经达到了一个崭新高度。然而不可忽视的是,随着我国人权不断得到保障,国内一系列社会问题仍然存在,例如家庭暴力。据全国妇联和10月21日国家统计局的主要数据报告,宣布2011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第三个阶段,整个婚姻遭受配偶家庭暴力的强迫妇女占24.7%,其中明确表示,从虐待配偶遭受5。 5%,农村和 城镇分别为 7. 8% 和 3. 1%。 另据中国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教育家庭网络暴力的妇女已高 达30%,其中,施加暴力者有90%是男性。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团体单位之一,父亲母亲子女就构成了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区域。它距离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个人仅差一步之遥。人们对家庭的依附程度和感受程度最为深刻,家庭的状况深刻影响着个人的生活状况,从而对社会根本发生着极为密切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存在对家庭而言,是一个具有毁灭性的炸弹,轻则断肢残臂,重则家破人亡,这对社会是一个巨大的消极因素。对家庭暴力的产因进行探讨研究,能对解决家暴问题具有根源性的启发,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家庭的进步就是社会整体的进步。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中有定义,家庭暴力是指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个人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辱骂和恐吓,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和精神虐待。对家庭暴力一词进行探究,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专门把家庭定义规定出来。但从本质上讲,基于姻亲或血缘关系建立的一个基本生活单位就是家庭,当然姻亲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结成的合法婚姻关系。家庭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暴力发生主客体彼此必须是家庭成员,若在家庭成员之外发生暴力,法律上就归属于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我国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中有一条的讨论戏剧性的表现了这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规定:自收到婚姻登记机关在三十日内月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不想离婚,离婚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前款规定时间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企业应当亲自到婚姻进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工作申请。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发生主体的权益被侵犯,如再次发生家暴应如何处理。事实上,互相伤害的“离婚冷静期”侵权法律意义上,法律上,在离婚冷静期中,双方已不存在婚姻关系,换言之,已不互属于对方的家庭成员,亦不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而是侵权行为。但是,对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依然归属于家庭暴力,后文中举重庆市城口县刘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案中,尽管权利义务主体并非夫妇,城口县人民法院依然认定为家庭暴力。这依据于《反家庭网络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社会成员以外共同学习生活能力的人之间进行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家庭暴力中的家庭不仅仅代指家庭成员,更代指由于亲密关系而建立的类似家庭成员关系。暴力,表义上指暴露出来的力量,即力量,而在生活中,暴力更多被看作一种动作性的存在词,表征一种行为过程,即引申义,通常是指使用武力对另一受人身,财产,行为,精神叫人。在家庭暴力中,暴力更多偏指第二项引申义,即对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的侵害行为。而在侵权行为中,我国《反家庭网络暴力法》中规定的家暴定义中是这样可以指称的:本法所称家庭进行暴力,是指家庭社会成员企业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发展以及通过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方法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消费者行为。其中强调了身体、精神这两种类型,以一个等字概括了其他类型。毋庸置疑,家庭内部发生的身体、精神上的侵害属于家暴,那么对财产上侵害是否属于家暴,在家庭中,这一问题变得难以划分和界定,子女因为未成年尚无财产的独立处理权,需要向监护人过度财产的处理权,而夫妻之间则存在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问题。在家庭暴力中,这一问题主要以经济强迫的形式而存在,侵权人通过对夫妻共有财产控制而得到控制另一方,迫使另一方的行为和意志受到自己的支配,最终实现对另一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上的侵权行为。一方面这种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的财产平等处理权,另一方面,也间接侵犯了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上的权利。因而综上,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指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对同属于一个家庭的另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或一个或多个类似家庭成员对另一个或多个类似家庭成员发生的直接暴力或间接控制的身体,精神,财产上的侵权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暴力的类型复杂,其类型也根据侵害形式,侵害主体,侵害原因而呈现复杂化存在。

就侵害形式而言,家庭暴力包括四种类型。其一,身体暴力,顾名思义,就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的侵害,通过直接施加身体暴力殴打受害人或是以囚禁等形式限制受害人行动自由导致受害人人身健康和人身自由权被侵犯的行为;其二,精神暴力,则更多偏向于侵权人以非身体暴力的途径进行的精神暴力,如侮辱谩骂,或者冷漠,不接受协商等导致受害人产生恐惧,屈辱等消极精神状况的行为;其三,性暴力,则指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与其产生性行为的行为,即婚内强奸,除此以外,对性器官的性侵犯也因其获取性快感的特殊性应归属于性暴力的范畴而非身体暴力;其四,经济强迫,则指前文所述的特殊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侵害关系,加害人通过对家庭财产的主观排他控制,从而达到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加害人的要求,行为和意志上受到加害人的支配,为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提供了便利。

就加害主体而言,则依据不同家庭成员主要分为夫系暴力,妻系暴力,子系暴力。夫系暴力即由丈夫或父亲主导发生的丈夫或父亲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父亲对子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妻系暴力则主要指由妻子或母亲主导发生的妻子或母亲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妻子对丈夫,母亲对子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子系暴力则主要指一种特殊情况,即子女成年后与父母尚未分家,对年迈的老人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尚有疑问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家暴,这包括未成年子女对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和对父母的暴力,前者通常由父母予以管教而非付诸法律的家暴正常程序,后者则太过罕见,一般不予考虑,因而这种情况不考虑在本文探讨的家暴范畴。

就侵害原因而言,由于其侵害原因大多复杂多样,同一起家暴案例往往产生原因复杂多样,但仍然可以根据其主要原因大致分为两种,即外发诱因型和内发诱因型。外发诱因型意指主要由于外在原因而产生的家暴行为,外在原因主要指一方家庭成员存在行为不轨或意见不合,如欺瞒,出轨,不同意见冲突等而导致双方发生冲突进而诱发家暴行为;内发诱因型则主要指家庭成员本身精神上或心理上存在病态心理,如暴力倾向,变态心理。这其中特殊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或女权心理以及与其类似的非偶然事件性的诱因。之所以称其为诱因,是因为这些原因都不是必然性原因而是可能性原因,在偶然最后导致了事实上的必然家庭暴力,在使人唏嘘之余,亦使人感叹人性之复杂,故而笔者将其称之为诱因。

就发生环境而言。家庭暴力可以依据暴力发生环境分为公共场合发生的家暴和家庭内部场合发生的家暴。前者指在公共场合家庭成员对另一方的公然施加身体暴力和言语羞辱等精神暴力,后者则指在家庭私下场所,如家里,只有家庭成员在的私密场合发生的家庭暴力,这其中又分为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员在的不同两种场合,其所导致的影响又是不同的。

就宏观上的地域而言,家庭暴力分为城市家庭暴力和农村家庭暴力。这一区分主要是为了后文对家庭暴力成因分析的方便,城市家庭暴力和农村家庭暴力之区分,主要是家庭成员的身份区分而非生活地的区分,例如,户籍在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户的张某在国内某知名发达城市a市打工,打工途中对随其从家中而来的妻子李某施加的暴力行为,这起家暴由于家庭成员户籍及出身均来自农村因而划定为农村家庭暴力。

 

四.家庭暴力的过程及成因分析

前文所述家庭暴力的诱因所区分的家庭暴力类型,在成因类型区分中依然具有指导性,在进行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之前,须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过程加以分析。以下就关于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中其中几例加以分析从而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过程分析产生指导作用。

(一) 黑龙江省甘南县王某诉罗某家暴离婚同时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被害人雷某(女)在同加害人张某(男)结婚后,张某性格粗暴为雷某认知其程度严重,具有暴力倾向,婚后多次家暴行为,在其后屡教不改,多次对雷某施加身体暴力,导致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不仅如此,在雷某躲回娘家以躲避张某的家暴行为之时,张某竟随之而来,对雷某母亲同样施加暴力。案发后,雷某向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诉讼要求以家暴为由导致夫妻感情严重破裂而诉讼离婚。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因张某仍然存在对雷某及其近亲属的威胁,跟踪等暴力行为,雷某向甘南县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的申请进行符合社会条件,遂作出一个民事法律裁定,禁止罗某骚扰,跟踪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对于离婚诉讼案,甘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

在本案中,是典型的内发诱因型的家暴案,张某的暴力倾向明显,不仅严重侵犯了雷某的人身健康权,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甚至波及张某近亲属,对其家人也施加了暴力。同时,本案发生地在农村,我们明显看到,当雷某诉诸法律后,张某依然试图并实施了对雷某及其家人的暴力行为,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法治教育仍然有待提高,同时也表明了在农村人们的法治意识淡薄。

(二) 重庆市城口县刘某诉李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本案中,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男)并无法定婚姻关系,而是自2012年11月起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并未申请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李某经常应用到刘某的暴力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以及刘安全威胁家属,刘某多次向当地派出所,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多次教育调解李某与刘某关系,然而李某屡教不改,此后两度怀疑刘某出轨并以之为由施加家庭暴力。2018年9月7日刘某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施加暴力行为,同时责令李某迁出刘某居所。

本案是一起进行典型的同居者申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令的案件,在本案中,我们发现,反家庭暴力法所约束的不仅仅是法定意义家庭成员,还约束着由于亲密关系而形成的类似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

就上述案件分析,可以发现,家庭暴力的发生过程复杂而难以定式分析,但依然可以简单大致理解为一个过程,即a在某种心理(如男尊女卑思想,女尊思想,暴力倾向等病态特有有心理,以及多疑,气愤等具体的情绪性固有心理)的影响下,因双方之间某事的发生,对家庭成员或类似家庭成员b进行身体,精神等的暴力行为,导致b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受到侵犯。

从实际看来,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且往往不会单一出现,而是一同出现,这也同人性的复杂程度相当,确实十分复杂。总结考虑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 世界观价值观影响下的病态观念,如传统意义上的大男子主义,近年以来盛行的田园女权等,这些病态的观念是个人长久以来在不同环境和他人影响下成长的结果,而非家庭矛盾的结果。

2. 扭曲的人格特征,如暴力倾向,无爱的病态特征等变态人格,这些极为特殊的原生人格的形成往往是先天和后天成长的共同导致的结果。

3. 家庭成员的经济差异,如男性收入,女性无收入;女性收入高于男性等状况,这些都极易诱发家庭暴力,前者容易导致男性对女性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暴力,在经济支配的主导之下;后者则容易导致女性对男性尤其是高收入家庭的家庭暴力,这则主要产生于女性承担了过多的家庭的责任导致,既承担了经济责任又承担了育子之责任,容易产生逆反心理。

4. 家庭冲突,因家庭琐事,意见不合亦或者相互指责所导致的家庭冲突。人在极端情况下容易产生激动的情绪,而当处在亲密关系中时,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亲密关系中的冲突往往属于脱离行为,会表现出主动的,破坏性的行为。在激动情绪的驱使下,暴力行为极有可能会成为人类为了宣泄情绪而采用的手段途径。

5. 国家社会预防保障性因素,这一类因素更多是预防保障性因素,如宣传不到位,法治不健全,国民法治教育有待提高等提前预防的原因,以及事后保障权益机制,如反家庭暴力机制的健全完善。

 

五.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项威胁全人类的共同问题,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或类似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其成因复杂多样,既有社会因素影响,个人成长的影响,也有突发性的偶然因素影响,且往往同时出现,而非单元化出现。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完善,反家庭暴力机制愈加完善,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对家庭暴力的存在状况及成因分析,一方面能对解决家庭暴力具备启发性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维护法治中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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