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选题热点(这样写法学论文容易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法学硕士论文容易过的写作方法,并推荐一部分法学硕士论文选题热点。

一、法学硕士论文热点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在这里为大家推荐一下法学硕士热点选题:

  1、新《慈善法》背景下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究

  2、论代议机关专职代表制

  3、论网贷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4、中消协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分析与思考

  5、论电子竞技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

  6、论网络游戏发行的政府监管

  7、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预防机制

  8、论投资性众筹的法律规制与完善

  9、论对新闻媒体的法律监督

  10、信访改革的法治化途径探析

  11、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12、对电影分级制度的法学思考

  13、论考试作弊入刑的适用与完善

  14、论"医闹"入罪及对医患关系的可能影响

  15、国防教育法在高校的实施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16、社区矫正实施困境与出路

  17、论社区矫正中第三方参与

  18、论高校教职工诉求表达机制

  19、高校教师维权困境与出路

  20、论外国人文化权保护

  21、论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

  22、论儿童文化权保护

  23、论残疾人文化权保护

  24、论文化权刑法保护

  25、论公民文化权保护路径

  26、网络文学纸书出版困境与出路

  27、论网络非法转载的刑法规制

  28、论版权保护的两法衔接

  29、论期刊编辑修改权

  30、创意贷实施困境与出路

二、这样写法学论文容易过

1、法学论文写作要尽量使用第一手材料

       论文是与学者对话,论者自然会引用同行著述。在相当程度上,能否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引用学者观点,是衡量一篇论文成败的标尺。然而,学者的作品基本是对于法律相关的文献材料加以研究的产物,换言之,它们相对于所研究的材料而言,均属于第二手材料。美国的Westlaw数据库将学术期刊之类都归入所谓“二手信源”(secondary sources),置于司法判例、立法过程文献等一手信源之后,就反映了这一判断。根据一手信源所做的研究,不但不容易被二手信源所误导,而且更可能有原始创新。

       比如,在研究罗案的虚拟判词时,判词本身是最重要的一手信源,而判词作者的其他作品、其他学者对判词作者的评论之类,均属于二手信源。利用二手信源“扫盲”或者“探路”无可厚非,甚至必要,但是一旦初步上道,就得努力把手里的拐杖扔掉,用双脚去丈量大地,从一手信源里挖掘。同学们来自不同的部门法专业,分析判决的习惯和进路都很不一致,但是好的分析无不是立足判决本身加以深挖的结果。

2、法学论文写作要区分说理和修辞

       法学论文推崇说理,排斥情绪化的表述,但是修辞并非毫无地位。有时,修辞起到增强语势、加强语意的“锦上添花”效果;有时,修辞将不便明言的推理遮掩起来,发挥“尽在不言中”的微妙效果;还有的时候,修辞可以掩饰推理的漏洞,尽管这对于论证并非好事。研究者一旦读到修辞,就要警惕修辞的作用,特别是要善于通过修辞发现“弦外之音”或者“难言之隐”,这往往是加大论证深度的捷径。

       比如,在沃伦的判决中,社会科学的论述究竟是说理还是修辞?如果是说理的话,那么学者已经反复论证了其不周不当之处;而如果是修辞的话,沃伦想要掩盖的是什么?去掉修辞会对他的论证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

3、法学论文写作要区分生活概念和法律概念

       生活概念与法律概念经常共用同一表述而含义不同。生活概念的好处在于贴近生活,易于理解,方便交流;法律概念的好处则在于准确界定所讨论事物的法律含义,有助于增强写作的严谨性。如果仅作一般叙述,或者生活概念与法律概念的含义差别不大,那么应当首选运用生活概念;反之,在关键叙述点位,或者在生活概念与法律概念的含义存在明显差距时,就要准确运用法律概念。

       比如,美国法上在判断某一特征是否构成歧视的理由时,英文identifiable是一项重要的标准。这个单词在生活中的含义很简单,就是“认得出、可识别”的意思,但是在法律上就要追问:怎样才算“可识别”?如果需要通过一定的检验步骤(例如验血)才可查知,是否仍属于“可识别”?如果写论文探讨美国的反歧视法,就不能把这个概念混同于生活概念而轻轻放过,而是要准确界定它的法律含义。许多研究都从新闻或翻译之类文本中寻找素材,研究者要对其中所包含的法律概念保持足够的敏感。

4、法学论文写作要区分教义视角的论证和政策视角的论证

       大致而言,法学上常用的论证或从教义立场入手,或从政策视角出发,二者必居其一。教义立场即所谓“就法论法”,这种立场假设法律体系内部是一致的——不仅可能一致,而且应该一致。所做的工作类似修剪灌木和清除杂草,目标则是开辟严整、丰产的园地。政策立场即所谓“法外说法”,这种立场假设法律内部是不一致的——或者不可能一致,或者不应该一致。灌木虽乱,却是生长的天性使然,无论怎样修剪都会再乱起来;杂草虽多,却是珍贵的基因库,如果遭遇大的天灾,就可从中寻得抗灾的基因,而常规的种籽反倒发不出芽来。显然,教义与政策的论证缺一不可,但不能混淆,正如不能把一位严谨的园丁与一位浪漫的园艺家安排到同一岗位上。

       例如,在为布朗案撰写虚拟判词时,大部分虚拟法官都选择了政策视角,这也是原判中沃伦大法官的选择。但是也有法官顾虑政策视角所固有的困难,采取了教义视角,试图证明即使不引入宏大复杂的政策叙事也足以推翻种族隔离。对于这种论述的批评,或者指出其教义上即“遵循先例”的不足,或者揭开其用教义话语所欲掩饰的政策实质,但是不可混为一谈。

5、法学论文写作要区分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大部分法学论证都涉及规范的解释,比如解释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学者通常区分解释的立场、方法和材料,立场决定方法的顺位,方法决定材料的选取。但是,在这些因素之外,解释还有一个根本的区分,那就是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学者观点即使获得权力部门倾听,也仍然属于无权解释;权力部门即使势力强大,如果没有获得授权,所做的解释也是无权解释。世间已无“五大罗马法学家”,千百年来建设“新罗马”的尝试也均告崩坏;至于所谓有权者与无权者竞逐说理、“谁行谁上”的构想,也不过是“肉食者鄙”的千年一叹罢了。它至少暂时还不是生活的真相。

       例如,我们所读到的布朗案的虚拟判词,大抵是将学者对于案件的观察套入判决的形式,而非“私设公堂”重审旧案。学者或许认为“按我这样判更好”,但也深知自己不是上诉法院,更不能误认为只有自己才掌握了真理,沃伦之类“肉食者”都不如自己。真实的判词是有权解释,所以是研究的对象;而虚拟的判词时无权解释,所以是研究本身。研究者不能蜕变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正如看拳赛的观众不能赤膊上阵,挥拳就打。

6、法学论文写作要注重完善细节

       细节之处见品质。一篇论文所留给读者的第一印象,往往并非来自立意、架构、论证之类大的方面,而是来自格式、脚注、翻译之类小的细节。格式紊乱暗示着文章未经统稿,读者会因此怀疑文章写得支离破碎;脚注不规范意味着存在“转引改直引”的情况,读者会因此怀疑作者没有充分阅读一手材料;翻译不准确表明作者的语言能力不足,读者会进而怀疑作者缺乏其他方面的研究能力。类似的瑕疵累积起来,就可能从根本上动摇读者的信心,文章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

       比如,一些同学在报告对于虚拟判词的研读心得时,会抄错判词本身,这无疑令他的后续分析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还有一些同学在引用外部文献时,虽然读书不少,但是写错作者和标题,这也会让听众生出“你到底读没读过”的疑窦。写作和报告都是交流,交流的前提是信任,信任的产生靠积累,积累的反面是消耗。“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教训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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